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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

时间:2024-10-22

日前,成都市教育局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印发《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合规办学提供指引,其中学校的收费管理等内容备受家长关注。

《指南》明确,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需符合《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》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。不得向学生、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。收费使用法定票据,学费、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。(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伙食费,专款专用,据实结算,定期公布,不得营利;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,与学费、住宿费分开收取,据实结算,定期公布,不得营利。)

同时,根据这份《指南》,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,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。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、招生简章,进行虚假招生宣传、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,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。

在广告发布行为规范方面,《指南》明确,各类办学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真实、合法、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其中依据规定,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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